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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年终工作总结(13)

发布时间:2009-03-03 编辑整理:范文参考网 来源:网络收集 手机版

1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江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卜相适应,就回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幢、“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幢,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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