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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发布时间:2017-10-23 编辑整理:合同范文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浅论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法》亮点很多,譬如明确了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理赔达成协议10天内支付赔款、消除被保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等等。保险法主要在于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应当作出更明确的界定。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相对于之前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尚不充分,特别是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比如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的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如何行事?再比如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解除权的概念,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本意,透过实务案例,分析论述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否完善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解除权

一、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解除权的规定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种类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1]我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在第95条对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除斥期间。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由双方合意决定,没有详细讨论的必要。而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需要对方同意。

保险合同是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上述三种合同解除的方式也适用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不同情况下均享有法定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均是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范文参考网无论投保人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后果是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回保险合同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各国保险立法一般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同时给予了投保人充分的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也不例外,在第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仅在一些例外情况下,保险人方可享有法定解除权而单方解除保险合同,而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给付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4)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及出险怠于通知、因违背诚信原则欺诈保险金;

5) 年龄申报不实;6) 超过复效期。

而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投保人几乎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任何时间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遗憾的是,《保险法》并没有对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规定,范文TOP100也没有对投保人去世后的合同解除问题作出规定,投保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应当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

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受益人的概念,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分别是不同的人,但是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明确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概念和关系后,我们再来分析被保险人是否应该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的解除权就是投保人的解除权,《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笔者不再加以论述。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的人时,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笔者着重对此种情形加以分析。

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对象,范文写作如果不加以限制,等于拿别人的生命健康作为赌注,很容易引发道德危险,因此各国法律对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皆加以限制。但人与人之间具有的关系颇为复杂,不能仅凭亲属关系的存在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夫妻反目、父子成仇、兄弟相煎者也时有发生。所以以被保险人同意来代替对客观上利益关系进行判断,基本上可以消除判断客观上利益关系是否存在的困难。因此,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效力发生与否须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自始无效。基于此,我国 《保险法》第 34 条规定: "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 39 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思想汇报专题既然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结合立法本意和日常生活常识,我们认为这类合同的存续与否也应当取决于被保险人,也就是说投保人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以自行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保险合同而言,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似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应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现象?笔者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不能一味教条化,应该看到作为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双方不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保险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作为当事人的被保险人当然便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而这也将是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三、投保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继承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解 决这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1997年原告韩甲的父亲韩乙作为投保人为韩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少儿一生幸福保险,被保险人是韩甲,受益人是被告杨丙( 韩甲的继母),缴费期 9 年,缴费方式为年缴。韩乙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 4 年保险费,后因肝

癌医治无效于 2000 年 9 月 30日死亡。韩乙去世后,杨丙于2002年3月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领取了保单现金价值。2006 年,19 岁的韩甲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杨丙不是投保人 无权解除保险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投保人死亡后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投保人死亡之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权利义务,同样也应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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