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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7-11-17 编辑整理:合同范文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本页是范文参考网最新发布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12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范文写作日期:

1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房屋买卖协议。

原告安某起诉至法院,称被告王甲(原告安某之妻)私自将他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卖给了被告王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的《买卖住房协议》无效,王乙返还已居住了近半年的房屋。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甲称其将房屋转让给王乙的事实原告不知道,买卖协议应为无效。被告王乙称其知道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关系,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协商过多次,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均在场,原告安某曾亲自拿出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给被告看,还亲手收取了被告王乙交付的部分购房款并与被告王乙一同存入银行。原告对该房屋的买卖是清楚的。且该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被告王甲一人,无其他共有人,被告王甲在买卖协议上的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王乙是善意取得,该《买卖住房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准备将其二套房屋中的一套卖掉,制发了售房小广告,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意欲购房的王乙,原告安某、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曾协商,后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买卖住房协议》,将房屋以市场价转让给王乙,原告收取了被告王乙最后一次付款并存入银行后,被告王甲才将房屋钥匙交给王乙,随后王乙一直居住。

法院据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知道并实际参与了该住房买卖的整个交易活动,应视为默示同意转让住房,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因此,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买卖住房协议》出卖住房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买卖住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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