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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7-11-17 编辑整理:合同范文 来源:范文参考网 手机版

  本页是范文参考网最新发布的《挂靠经营合同效力》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很有用处,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范文参考网。

篇一:挂靠经营在法律上的界定

挂靠经营在法律上的界定

作者:建造师职业网 时间:2010-1-16 阅读:33 次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一般而言,挂靠双方的挂靠行为都基于一定的合意,当挂靠经营合同依法有效时,这一合意的内容就是处理挂靠双方民事法律纠纷的依据,无效时,以双方过错大小来处理双方的最终责任承担,审判机关对此亦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因为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性,个案都有各自的实情。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范文TOP100因此若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营行为,权利义务应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实务中许多购销合同的表现形式是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出具债权凭证,此时如无特别事由,挂靠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合同的名义权利义务主体与实际权利义务主体不一致,被挂靠方作为名义主体承担责任应属当然,但此时挂靠方才是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也应承担责任。对此,《民诉意见》第43条也作出了规定。此外被挂靠方在经营纠纷中并不是必然与挂靠方一起对外承担责任,还要考虑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挂靠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挂靠方利益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的规定,双方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确认为无效,因而可以免除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挂靠双方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时,双方的责任形式如何是存在争议的。一是认为挂靠双方应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思想汇报专题理论上的依据是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价值高于挂靠双方之债的价值;二是认为被挂靠方应承担挂靠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理论依据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笔者认为判令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更有道理。被挂靠方既然允许挂靠方以自己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且从挂靠中取得了挂靠利益,就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这样也能更好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挂靠的规范和引导具有积极的意义。至于挂靠双方谁最终承担责任,可以依

篇二: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检索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效力

1.相关禁止性法律法规

i.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第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ii.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

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范文参考网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iii.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部门规范性

文件)第三条第六的规定,“加强对连锁、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监管,杜绝挂靠经营…”

iv.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实

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关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均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之内,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但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值得商榷。

法律上意义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指导性强制性规定。换言之,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指导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那么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强制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则主要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主,一般在判断某个合同是否某项行政法规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时,会考虑该合同本身是否有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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