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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1-12-31 编辑整理:范文参考网 来源:法律文书 手机版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23条)

  《基本法》23条的由来

  中国与英国在1984年签订《联合声明》后,北京立即便致力创造一个恢复在港行使主权的法律框架.198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一个由59人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草委会),开始草拟的工作.草委会有36位内地成员及23位香港成员.草委会在1988年4月发表了《基本法》的第一稿,并因此而成立「《基本法》谘询委员会」(谘委会),以收集香港社会的意见.当时草拟的条文(在第一稿中的廿二条)跟现时的廿三条有显著的分别:

  「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

  谘询期间得到广泛的回响工作体会,谘委会共收到超过73,000份意见.传媒朋友,法律界,政治评论员,立法局议员及很多谘委会成员猛烈批评条文字眼太含糊,范围太广,并会为香港带来类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剥夺港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条文包含一些与普通法不一致的概念,而普通法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采纳的法律.收到的意见包括删除「颠覆」这个在普通法中是不存在的字眼,而在很多司法管辖区都滥用颠覆的概念,也有意见要求对条例中列明需要立法的罪行作更清晰的界定.

  这些关注点在1989年2月发表的《基本法》第二稿中只有部份得到接纳.虽然在第二稿中删除了「颠覆」这个字眼,但修订后的廿三条仍然广受关注.修订后的条文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第二稿加上「自行立法」的字眼,令特区可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立法.然而,在谘委会收到的意见中,对草案订明的罪行未有清晰的界定仍然深表忧虑.但1989年中国不幸发生了六四天安门事件,免费范文令到草委会及谘委会的工作都停顿下来.草委会的工作在数月后恢复,谘委会亦归纳了的各界意见并总结如下:

  "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的行为及窃取国家机密" 并无任何定义,十分容易被滥用.谁人有权解释上述概念 发表言论,刊物及艺术创作的自由会否被禁制

  "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的行为及窃取国家机密" 的概念过於笼统,况且,自由民主和共产专制国家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有很大差别.此条款的解释权又在中国人大常委手中,故须对 "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的行为及窃取国家机密" 的概念具体规范或沿用现行的法例.否则,此条款将大大侵犯言论和新闻自由.

  虽然收到了这些意见,鉴於北京政府在六四事件后认为需要加强对香港的控制,草委会反其道而行订立了一份更为保守的《基本法》最后稿,将颠覆罪重新引入,更加上有关政治性组织的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正如草拟《基本法》其他条文一样,草委会忽视公众对廿三条的意见的主因在於中央政府因六四事件而起的警觉,令他们的态度转趋从严.香港当时大力支持北京的民主运动,香港人不单口头上支持,而且更筹款并在六四前夕将款项及补给品运送给在北京的学生.镇压过后,香港社会对北京使用武力的批评,更加深了北京对香港成为所谓「颠覆基地」的恐惧.因此,廿三条的范围扩大了,在起草阶段对廿三条的批评亦被忽视.写作参考上述严苛条文顺利获得通过,《基本法》亦在一九九○年四月四日正式颁布.

  九七年前夕.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政权交接谈判期间,北京试图就23条叛国罪和颠覆罪进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国强烈反对,为保证政权顺利交接,北京公开表示,暂搁置基本法23条立法.

  近二年来,中国政府重提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不断给香港政府施压,要求香港政府尽快就23条立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多位立法局议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香港法例赋予警方足够权力防止罪行的发生.只要有人叛乱或进行预备叛乱工作,当局根据现有法例便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寻求额外权力.港府今年2002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据23条立法,而且没有公布具体法律条文,只是23条的一个框架,并且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咨询期,而澳门甚至没有咨询期,直接立法.

  2003年1月底出版了错漏百出的意见书汇编,肆意扭曲及漠视民意,更於今年2月匆匆向立法会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要求立法会尽快完成立法.

  政府先后对草案作出3次修改,以示对民意的「尊重」.草案将於2003年7月进行2,3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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