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草案的不足之处,多属于修改讨论中争议的焦点。从我研究的角度考虑,提出如下几方面修改意见:
1、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过失方的利益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向无过失方倾斜,可使过错方对自己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付出代价,以更好地维护婚姻道德和贯彻公平原则。去年8月份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将“照顾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纳入法律,但新出台的修正草案则取消了这一原则,不知何因?希望能恢复原条款的规定。
2、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过错损害赔偿制已被修正草案所采纳,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过错的界定也仅限于重婚、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而未包括“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加上草案已取消了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失方利益的条款,于是那些丈夫有“包二奶”过错的女性在离婚时,既分不到更多的财产又不能获得赔偿,不仅女性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同时也不利于训诫有诸如“包二奶”之类过错的人。
既然草案在总则中“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且“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为什么在“离婚损害赔偿”时却仅将重婚者作为过错方而“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者不被认定为过错方?
至于过错方给无过失方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因各地的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不宜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但应确立赔偿数额的依据和原则。建议改为: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一方的过错对另一方的伤害程度和过错方的实际经济状况进行判决。无过失方所受的伤害更多的是 var __dedeqrcode_id=16; var __dedeqrcode_aid=10940; var __dedeqrcode_type='arc'; var __dedeqrcode_dir='/p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