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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发布时间:2018-10-08 编辑整理:范文参考网 来源:劳动合同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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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履行了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当与同一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相类似工种的劳动者相同。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签订协议,由实际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用人单位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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